新政策发布通知: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网上传时间:2017-01-05 11:48:56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三个部门发布《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多措并举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规定,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在职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办法》规定,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在职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与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办法》还规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
《办法》明确了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办法》还明确,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并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提出了管理要求。
《办法》指出,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办法》还指出,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