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课程研修班
所属专业:法学学制:2年学费:38000元地区:兰州,网络班,
一、学科概况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积淀深厚,著名法学家吴文翰先生在此执教。1995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2003年获甘肃省唯一的“法学理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开始招收第一届硕士研究生;2010年9月,经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下设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四个二级学科;2012年在法律系基础上成立法学院;2013年法学被评为省重点建设一级学科;2014年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法律发展与地方治理博士点。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与探索发展,法学学科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支学历、年龄、学缘、职称结构相对合理,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中既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又关注西北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法治实践问题,在法理学、民法基础理论、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学、宪法理论、西方法律思想等领域研究成果突出,特色显明,研究水平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在服务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培养目标
根据国家和学校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国际视野、系统思维、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总体目标,本学位点着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恪守法律伦理;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够适应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适应西北地区社会治理和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特色,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法律表达及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能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的优秀高级法律人才。基本要求是:
(一)获取本学科硕士学位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具体包括基础性知识、专业性知识和工具性知识。
(二)具有热爱法学专业、独立学术人格和严谨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等学术素养等学术道德。
(三)具备本学科硕士应当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包括获取知识的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和其他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以及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三、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且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四、报名方式
(1)学习中心报名。报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照片(必须是蓝底照片)。报名截止时间以西北师范大学通知为准。
(2)经我校审查报名资格通过后,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即可参加我校课程学习。
五、专业优势
【免试入学可申硕】学员达报考条件即可免试入学,满足申硕要求即可申硕考试,边学边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取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证书含金量高】学员所获取学位证书学位网可查,证书可用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评职称以及公务员考试等个人职场提升用途;
【学费性价比高】申硕费用低于同类高等院校1-2万元;
【学习方式灵活】全国远程班,学习方式灵活;
【申硕机会多】学校学制保留6年,达申硕条件即可申请4年内每年5月同等学力申硕考试;
【申硕通过率高】设申硕考前辅导,360度全方位剖析考纲、考点,提高申硕通过率。
六、课程学习
(1)学习方式:采取在职不脱产的网络学习方式。
(2)学习时间:寒假、暑假期间或周末集中网络授课。
七、课程设置
补修课程 非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修完课程后参加考试,取得成绩,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其他培养环节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不得少于10次,计1学分
专业实践环节(科研实践、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计1学分
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
八、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同等学力申硕”。
九、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我校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西北师范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