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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网上传时间:2013-03-28 15:15: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高素质”,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专业的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主修专业为管理类的专业,须跨本科专业目录一级专业大类选择辅修专业;计算机辅修专业招收辅修学生,可不受跨二级专业大类限制。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通过双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四条 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7~9门专业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24个学分。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门数在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基础上增加2~4门。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者最低需完成40个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条件为: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学有余力。 
  第七条 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条件为: 
  (一)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成绩优秀,平均成绩在该专业辅修总人数的前30%以内; 
  (二)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线,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收本科生的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所在学院; 
  (四)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审核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辅修学生; 
  (六)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对申请者的测试和审核,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由各辅修专业公布最终名单。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各学院对本学院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双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初审通过后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公布各专业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跨校辅修学生除外)。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在制定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同时列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每届辅修专业首次开课两周内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申请调整辅修专业,试听结束后不得变动。 
  第十三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双学位资格,已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按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处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只安排一次考试,不设补考和重修。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辅修成绩登记册》,并在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将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送交学生主修学院,由主修学院存档。归档后,学生离校前的辅修成绩由其主修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学分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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