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院关于课程进修生学习和申请学位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上海社科院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课程计划和学习方式
1.课程进修班的课程应参照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必修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内容设置;选修课程可以根据该班学员的具体情况设置。
2.课程进修班学员通过业余时间听课的方式学习。
二、课程成绩和学分
1.学员所学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原则上考试采用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完成十二门课程以上(含十二门)者,方可发给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2.课程学习中,缺课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三、考试事项
1.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进行缓考和补考,或随下一级重修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2.补考按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计分,重修后的成绩以考试实际成绩计分,必修课一门补考和缓考不及格者或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重修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3.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每次考试均需带好课程进修班学员证或身份证,并按照规定顺序就坐。凡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
四、申请学位的要求
1.学分要求:须取得专业所规定的相应学分。
2.年限要求
(1)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四年内通过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自取得成绩起四年内有效)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2)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
3.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报名资格:已通过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相应级别的全国统一考试(六级考试通过者和外语专业毕业的研究生也必须参加考试)。
(3)申请人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学学科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
工商管理学科包含以下内容:管理学、企业经营战略、营销管理、财务管理;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