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适用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校举行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时间:2021-03-19 11:08:46

西政网讯 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为指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律师协会协办的“《民法典》适用重大问题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海南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和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静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付子堂校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领导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又一项伟大成果,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基本的保障。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是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三所高校联合有关法院单位,获批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的重大课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必将会对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西南政法大学也会为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和支持,助推项目组再立新功。

  王利明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夙愿和梦想。一个伟大的时代,产生了一个伟大的法典。如何真正让法典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民法学者的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组织了团队到田间地头给农民讲解《民法典》,落实了习总书记所说“让《民法典》走进人民群众的心中,走近人民群众身边。”《民法典》实施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大家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本次研讨会是《民法典》颁布以后法学界召开的第一场以《民法典》适用问题研究为主题的重要学术会议,意义重大。

  彭静监事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宏篇巨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根本体现。《民法典》的颁布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事法律所有问题,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还有很多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律师肩负着重要责任,律协也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律协将充当《民法典》实施的坚强后盾,组织更多的律师深入研究《民法典》,充分发挥重庆律师的职能优势,系统化、常态化的开展《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奉献绵薄之力,为十四五规划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在主持开幕式时表示,《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习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的时候特别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民法典》不完善、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使用的法律根据,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求,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总书记的讲话为我国《民法典》的施行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界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在未来的岁月里,促进好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民法学界更负有特殊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期待这次会议的成果对即将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主旨报告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教授主持。王利明教授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有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做了主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郭锋副主任以“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为题做了主旨报告。在专题研讨阶段,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小君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洪教授共同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范式》。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基于解释论的体系展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报告题目是《民法典适用中的法院与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刘保玉教授报告题目是《担保中的时效与期间问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祖新院长报告的题目是《中级法院在<民法典>适用中的定位与思考》。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对公司法修改的影响》。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及其效应》。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针对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对保证期间的理解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副教授对居住权涉及到出租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侯国跃教授对司法解释的整理与起草问题,进行了与谈交流,并提出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