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事业中取得成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和《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显著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和资金预算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考试作弊记录和学术造假记录;
4.扎实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没有重修记录,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学习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5.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硕士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调查报告视同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至少在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省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以辽宁省下达指标的120%比例来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学校根据各学院初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最终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报名单。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学生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符合本实施细则基本条件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本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审与公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学院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终审与公示。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最终名单。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要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研究生本人。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省教育厅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结果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署名单位应为东北财经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不得重复使用以往参评已提交的各类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