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一起读懂《暨南大学章程》
《暨南大学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将作为我校制度体系的“基本法”,成为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正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所言,“我们把章程作为大学立法来进行,大学要自己规范自己,明确自己该如何发展。要把管理重心从政府管学校转移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让学校治理完成根本性的转变。这是章程的根本意义所在。”《暨南大学章程》有哪些特色性内容、办学者的权利边界和职责义务如何界定、将从哪些方面更好地保障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本文带你一起读懂《章程》。
同中有异 章程体现核心特色
《章程》除了呈现出与其他大学一定程度的共性外,还体现了我校鲜明的特色,对我校未来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地位重要的董事会。《章程》第二十五条提出,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办好暨南大学,具体包括: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协助学校开展海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等。(《章程》第二十六条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增补事项、工作方式等进行明示。)与其他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相比而言,我校董事会职能外延更广、内涵更深,更具现代大学制度的意蕴(国内一般高校将董事会或理事会定义为“咨询建议机构”)。
――权力扩大的学术组织。《章程》明确了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明确其统领校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等相关学术机构,明确其在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学校学术道德规范中具有审定权。第二十七条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除咨询、评议、指导外,具有“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的学术条件,学院(系)学术工作评估办法以及学术奖励制度等”和“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决策权。第二十八条明示“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第二十九条明示“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皆明确保障和扩大高校学术权力,体现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建设大学章程的基本要求。
――界定清晰的办学自主权。《章程》第五条明示,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十四、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调整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作为侨校,我校对不同类别学生的培养目标一直有别且明确:(对大陆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对港澳台侨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能够为居住地区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在业务上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对华人与留学生)培养成为对我友好、能为祖籍国作出贡献的高素质人才。这些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表述,并未写进《章程》,而是在《章程》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六条予以明示:“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华侨华人学生、外国留学生和中国内地的学生。”“学校按照“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受教育者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标,实施不同的教育途径。”
凝聚共识 规范办学 作用于当下和未来
《章程》的制定恰逢学校申报广东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的关键时期,教育部核准《章程》不到一周(2015年7月2日),广东省政府同意包括我校在内的7所高校入选广东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我校迎来了阔步发展的重大契机。因此,《章程》在暨南大学迈向高水平大学的征程乃至今后的长远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章程》凝聚办学共识。《章程》的制定过程,就是学校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全体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广泛参与、群策群力、积极建言献策的过程。正是在深入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加深了解、减少差异、增进共识,明确了“华侨最高学府”在新时期、在迈向高水平大学过程中的新使命。
――《章程》驱动教育改革。《章程》的颁布是学校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契机和起点,同时将为改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对外关系上,《章程》明确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在内部治理上,《章程》通过对各类机构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划的详细规定,通过对教职工和学生两大办学主体权利义务等规定,明确了学校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根本属性。
――《章程》规范办学活动。章程对学校财务、资产、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运行方式和制度进行了总体规范,确保学校运行有序,同时还积极引入外部评价机制,规范学校办学活动。《章程》明确提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从而确保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