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天津财经大学始建于1958年,原名为河北财经学院,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管理类专业为基础,并从华北、东北等地区高校汇聚一批财经领域享有盛誉的名师组建而成。1969年10月1日划归天津市,更名为天津财经学院。2004年5月17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以育人报国为办学宗旨,以顺应时代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人才为培养目标,传承勤奋、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在构建国际化、信息化、生态化和谐校园的基础上,实施学科立校战略、人才强校战略、质量提升战略、国际化战略,致力于建设特色突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天津财经大学,简称天财;英文全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TUFE。
官方网址为http://www.tj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分部校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23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的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深化教育改革,走内涵与外延相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以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为目标;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学思达信”。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天津财经大学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学校标志、校徽、校旗等学校标识。
第十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财经大学校歌》。
第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努力构建并完善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文学、理学、法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综合交叉、协同发展的学科门类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依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依照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文明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优化师资队伍、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和教材、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优化考试和考核方法、优化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促进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着力推进科研成果精品化。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高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解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处理。
(十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二)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第十八条 学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注重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创造,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推进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朝着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教学及学籍管理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主修辅修专业互换。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其他经济资助。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修德践行,全面发展,按照规定完成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资助时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以其他形式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在学期间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全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不同岗位类别实行如下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度,设立高层次人才遴选工作委员会、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人才安置工作委员会,采取“育引”结合,落实国家、天津市及学校高层次人才各项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编制分类管理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薪酬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照顾、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机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凝心聚智推动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二级党委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活动。
(十)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天津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主要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应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
(六)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各类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中国共产党天津财经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天津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学校决策过程,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各层次监督力量,推进党风建设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负责学院人事聘任、考核和管理。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开展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工合作的“三位一体”治理结构。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涉及学科、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方面议题的会议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议题的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
(二)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财务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负责协调学院学术、学位等委员会工作,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与学院党委书记共同负责组织学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党务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教学实验中心等组织机构。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单位,履行与学院同等的职责。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繁荣。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校、院二级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对学术事项进行决策、评价、审议和咨询的专门学术组织和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方式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的认定,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审议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要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并进行审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十)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依法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导师聘任工作的决策、审议与咨询机构。
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教授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委员人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产生。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制定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制度与考核指标体系,审议学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或调整。
(二)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与培养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三)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导师遴选办法,遴选或辞退博士、硕士生导师。
(四)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八)讨论审议校长交办的有关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重大事项超过2/3方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点建设情况,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学校发展目标,可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各民主党派、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依据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和离退休学校领导等人员组成,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开展工作,就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按照管理服务化、服务便利化的工作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学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与资产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后勤保障、校园安全保障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共享的资产使用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学校名称、学校标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完善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集成化平台,打造以人为本的信息化服务环境。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完善后勤保障体系,建设节约型、生态化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是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主要提供学习、研究、咨询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防控机制,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双边和多边联合机构。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方式,依法开展多渠道、深层次的国际教育合作。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高层次办学议事咨询机构,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理事会成员由支持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杰出校友、社会贤达、校外专家等组成。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学校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致力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集体及个人的捐赠,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