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简介 石河子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部共建高校,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入选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入选“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 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校园面积179.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25.75万平方米,实验室、实习场所面积26.97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1%。拥有设施完善的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田径馆、标准体育场、会堂、综合教学楼等一批标志性建筑,有附属医院4个。学校2011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乘着振兴中西部高校和新疆兵团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石河子大学正朝着建设“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目标迈进! 中心及依托学院简介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简介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位于石河子大学东校区,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60年兵团农学院“农业经济教研室”,1983年在“农经教研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农业经济系”,1994年“农业经济系”改名为 “经济贸易系”,1996年经兵团批准在原“经济贸易系”基础上正式成立“石河子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2010年更名为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院现拥有经济学、管理学两大学科门类,下设农林经济管理系、会计学系、经济学系、工商管理系等4个教学系,现有农林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等10个本科专业;学院现拥有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资源平台共享课程;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是兵团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拥有2个新疆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 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校际合作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校级智库研 究中心、2个院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创新创业研究基地;拥有省级刊物《新疆农垦经济》。 (二)石河子大学MBA教育中心简介 学校于2007年5月正式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成为全国第七批MBA项目培养试点院校之一。在全国MBA教指委指导下,石河子大学MBA教育中心依托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借助国内名校对口支援的政策便利,实施“名校带动”及“名师示范”战略,现已成为新疆及兵团培育本土化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的基地,引起业内同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MBA在校学员达757名,其学员遍布北京、上海、山东、湖南、湖北等二十余个省市。 MBA教育目标和定位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创新创业精神,系统掌握现代经济与管理理论和相关知识,熟悉管理实践的专业技能和方法,通晓商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供职于工商企业或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办学定位: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 办学特色:以兵团精神育人、为屯垦戍边服务 MBA教育中心师资力量 (一)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教职工199人,专业教师154人。其中教授43人、副教授6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2人、硕士 学位教师91人。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4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人、财政部“全国会计领 军人才”2人、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1人,获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章”1人,获“兵团屯垦戍边奖章”2人,获自治区第八届教学名师称号1人、获批兵团优秀青年教师2人,入选“兵团英才”5人;面向海 内外高校引进石河子大学“绿洲学者”讲座教授7人。在校本科生规模突破3000人,硕士研究生规模逾千人(其中,科学学位硕士200余人,专业学位硕士700余人),博士生规模100余人。 (二)对口支援单位师资 教育部指定以北京大学为组长,华中科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为副组长单位,重庆大学、江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为成员单位的高校团队对口援建石河子大学。借助对口支援高校扶持,我中心先后从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内地知名高校聘请教师来我校授课。学员不出疆即可领略内地知名高校教授风采。 二、招生计划及相关说明 从2017年开始,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目前从培养方式上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其中,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依据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石河子大学MBA全部为非全日制,毕业后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2021年,学校拟招收非全日制工商管理专业硕士(MBA)145人。各专业录取时将根据明年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实际报考情况做相应调整,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三、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MBA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说明: (1)计算年限时间为毕业证书的时间到录取入学的时间;MBA报考的条件主要还是就是年限的规定; (2)MBA报考没有英语过级限制; 四、初试考试科目 125100 工商管理硕士 MBA考试科目包含英语和管理联考综合能力两项。其中,英语考试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完型填空、阅读理解、翻译、写作五大部分,总分为100分,翻译和写作各20分,阅读理解40分,选择和完型填空各10分。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试卷是由数学、逻辑和写作构成,其中数学75分,逻辑60分,写作65分。 五、复试时间 考生初试成绩达到学校MBA复试分数线,即获得复试资格。 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底,分数线和过线考生名单届时将在我中心和学院网站公布。我中心工作人员也会电话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为此,请你报名时务必留存有效电话。具体复试通知中心另行通知。 六、学制及上课方式 MBA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其中第一、二年为授课时间,第三年为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 授课形式:利用寒暑假集中授课,共四次,分别为3、3、2、2周,即第一学年的7月和次年1月进行为期三周的授课,第二学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进行为期两周的授课。 七、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为2.7万元/三年,分年缴纳。 八、获得证书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石河子大学工商管理(MBA)硕士学位证书;.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毕业档案。 九、毕业条件 1.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按规定缴纳学费; 2.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3.学习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收到处分; 4.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毕业资格真实有效。
学费:0元上课城市:石河子
一、学校简介 石河子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部共建高校,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入选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入选“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 学校始终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办学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兵团精神育人,为维稳戍边服务”的办学特色,成为维稳戍边、建设边疆的重要力量。 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校园面积179.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25.75万平方米,实验室、实习场所面积26.97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1%。拥有设施完善的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田径馆、标准体育场、会堂、综合教学楼等一批标志性建筑,有附属医院4个。学校2011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乘着振兴中西部高校和新疆兵团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石河子大学正朝着建设“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目标迈进! 二、学院简介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位于石河子大学东校区,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60年兵团农学院“农业经济教研室”,1983年在“农经教研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农业经济系”,1994年“农业经济系”改名为 “经济贸易系”,1996年经兵团批准在原“经济贸易系”基础上正式成立“石河子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10年更名为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院现拥有经济学、管理学两大学科门类,下设农林经济管理系、会计学系、经济学系、工商管理系等4个教学系,现有农林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财 务管理、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等10个本科专业;学院现拥有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资源平台共享课程;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 硕士学位授权点和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是兵团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拥有2个新疆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 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校际合作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校级智库研 究中心、2个院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创新创业研究基地;拥有省级刊物《新疆农垦经济》。 三、专业简介 石河子大学是国内较早开设会计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综合类院校,1993年开始招收会计学专业本科生以及会计学方向硕士研究生,2000年获批会计学硕士点,2004年起招收财务与会计方向博士研究生;会计学专业是石河子大学、兵团及新疆重点建设的学科及品牌专业。 我校于2010年5月正式获批会计硕士专业硕士(MPAcc)学位授权点,成为全国第三批培养试点院校之一,是兵团唯一具有MPAcc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在全国MPAcc教指委指导下,石河子大学MPAcc教育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依托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旨在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及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现代会计、财务管理以及审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了解会计实务,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 我校的MPAcc教育管理工作具体由石河子大学MBA教育中心负责。 四、师资力量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PAcc硕士点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27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8人,注册会计师3人;博士生导师4人,硕士生导师15人。1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五、招生计划及相关说明 从2017年开始,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目前从培养方式上为非全日制。其中,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依据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我校MPAcc招收非全日制,毕业后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2021年,我校拟招收非全日制会计专业硕士(MPAcc)23人。各专业录取时将根据明年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实际报考情况做相应调整,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六、学制及上课方式 非全日制:三年。 其中第一、二年为授课时间,第三年为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 授课形式:利用寒暑假集中授课,共四次,分别为3、3、2、2周,即第一学年的7月和次年1月进行为期三周的授课,第二学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进行为期两周的授课。 七、学费标准 非全日制:9000元/年,三年共计27000元 八、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0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名参加非全日制MPAcc招生考试的人员,须在入学前定向就业,学校不提供三方就业协议,不调取个人档案。 九、报名时间 报名需统一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生登录“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提交报考信息(牢记报名号和密码),选择好报名点(即现场确认地点)。 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期间教育部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经教育部比对学历数据库无法核实的考生,必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的考生报考点和报考单位有权拒绝其报考。 (二)现场确认(必须环节,务必参加) 1、时间:现场确认具体时间、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报考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现场确认程序: (1)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照相,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2)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凡在国外(境外)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在现场报名时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4)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3、考生所填各种信息及所有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招生目录 125300会计硕士 研究方向: 01会计理论与方法 02财务理论与方法 考试科目: 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②204英语二 参考书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编制的考试大纲。
学费:27000元上课城市:石河子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0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 下列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 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 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 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 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四)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四、初试 (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化学(农)、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化学(农) 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四)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五)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 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 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 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 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 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一)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 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在本招生单位内,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 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 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学费:18000元上课城市:石河子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0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 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 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四)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四、初试 (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化学(农)、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四)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五)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 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 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 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 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 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一)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 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在本招生单位内,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 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 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学费:24000元上课城市:石河子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0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 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 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 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 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四)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四、初试 (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三)教育学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化学(农)、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化学(农) 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 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 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 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 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 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一)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 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在本招生单位内,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 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 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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